English

暖气管断裂 家中变温泉法院给说法

1999-07-24 来源:生活时报 李凤新 朱家铭 我有话说

魏某承租被告某管理局所有的北京市某小区三居室住房一套。1997年12月20日,二原告下班回家后,大吃一惊!只见屋里积水足有十几厘米深,到处是白色的浓雾,家中已变成了温泉。经清理现场,发现罪魁乃是猝然破裂的暖气管。这场“水灾”对原告夫妻来说,后果可谓惨重,首先使其当年装修的房屋及新购置的电脑、家具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其次是衣服、被褥、书籍等生活物品被水严重浸泡。事故发生后,二原告多次到被告某管理局商谈赔偿事宜,但该局在长达一年余的时间里未到原告家查看损失情况亦未提出处理意见,直到1999年2月25日,管理局方出具了“关于解决魏某家暖气跑水要求赔偿的处理意见”,由于双方在赔偿的具体问题上意见不统一,魏某、李某于今年3月起诉至宣武区法院,将某管理局推上了被告席。

此案审理中,为了尊重事实,宣武区法院到事发现场进行了勘验,证实:二原告的两间居室地板水泡损坏;三人皮沙发底木架断裂;书柜、五屉柜裙边水泡裂皮;电视柜无明显损坏;对于其提供的财产损失明细单中所列书籍、画、羊绒衫、花、毛绒玩具、被子、床罩等物品,二原告称已变卖或丢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魏某、李某财产受损系被告某管理局对楼房管道保管不善所致,对此,该管理局应对原告魏某夫妇财产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二原告要求管理局赔偿并赔礼道歉的请求正当,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魏某夫妇对于其部分损失物品未能提供原始单据,故对此项损失,法院酌情予以处理。某管理局在原告夫妇住房被水浸泡长达一年余的时间内未到原告家查看受损情况,亦未提出处理意见客观上对二原告的精神上造成了损害,应对二原告的精神损失予以赔偿。具体数额,由法院酌情进行处理。但二原告要求管理局赔偿再装修误工费的请求没有道理,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二款、第三款、第134条第6项、第7项、第10项之规定,宣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如下判决:

1、某管理局赔偿魏某、李某电脑款13100元;其他物品损失1000元(魏某、李某同时将原电脑交管理局收回)。2、某管理局依照魏某、李某两间住房木地板原木质、规格对该木地板予以更换,对受损的墙壁按原标准予以修缮并支付装修期间魏某、李某租房费1500元。3、某管理局依原型号式样赔偿魏某、李某书柜一个、五屉柜一个(二原告同时将原受损书柜、五屉柜交管理局收回)。4、管理局赔偿魏某、李某及其共居亲属精神损失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魏某、李某负担510元;由某管理局负担2310元。此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